嘉兴临期食品处罚,卖临期食品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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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余庆法院在“贵在执行”专项活动中,依法执行一起售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兑现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30000元。

余庆县某某镇的田某某,经营着一间副食品门店。2022年5月7日,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在田某某经营的门店发现有某品牌纯净水及能量饮料等7种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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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认为,田某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第三十四条规定,遂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

2、处罚款15000元(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后,经履行催告,田某某未缴纳罚款。

今年2月8日,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余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田某某缴纳罚款15000元及加处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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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该案经执行法官辨法析理和思想工作,田某某认识到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违法性,并主动缴纳了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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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民生活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无小事,事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民生领域的头等大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执法机关对田某某的处罚,体现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彰显了我县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此案的执行结果,依法支持了我县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和行政处罚的公定力,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作者:汪汀

审核:孙思 |编辑:刘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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